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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业务

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5号)通知要求,我校的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,现将近期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党费收缴

(一)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,本年度以六月份工资为准进行核算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,根据自愿可以多交,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,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。

(二)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:个人所得税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,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,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贴、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,以及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

(三)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1.在职职工党员,党费交纳基数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

基础性绩效工资三项总和(扣除社会保险费、职业年金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)减去个人所得税。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
党费的交纳比例为: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工资收入的0.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工资收入的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工资收入的1.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工资收入的2%

2.编外用工党员,党费交纳基数为每月实发工资数(扣除社会保险费),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。

3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,生活确有困难的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党费交纳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、增发离退休费两项之和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(四)学生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。

(五)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党总支(党

委)同意,报学校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(六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(七)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(八)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(九)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(十)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(十一)各党总支(党委)每月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上缴党委组织部党费账户,不得少缴或拖延。

二、党费使用

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培训党员;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
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,以下具体使用项目也可以从党费中列支:

(一)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、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资料费、门票费、讲解费等。

(二)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创先争优、 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。

(三)党内表彰所需费用。

(四)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 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
(五)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、党员证明信、流动党员活动证、党费证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,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。

(六)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、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6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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